50.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申請辦理本法第 17 條各款附屬業務,其應檢附之書件,下列何者非屬之?
(A)營業計畫書
(B)董事會議紀錄
(C)附屬業務契約範本
(D)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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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15), C(688), D(162), E(0) #321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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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460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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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5911
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申請辦理本法第十六條各款信託業務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一、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目:
(一)辦理業務之法律依據及相關法令之評估分析。
(二)業務說明(信託業務須標明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至第八條之分類)及風險控管。
(三)業務作業要點及流程。
(四)與客戶訂定契約之重要事項。
(五)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六)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
(七)人員配置及設備評估。
二、董事會議紀錄。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信託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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