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保險特約藥局有下列何項情事者,應予終止特約?
(A)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
(B)超過合理調劑量不予支付藥費及藥事服務費者
(C)遷址至他縣市者
(D)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負有債務未結清,且不同意於應支付之醫療費用中扣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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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4), B(91), C(2153), D(1669), E(0) #2624955

詳解 (共 10 筆)

#4763996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總共有五種處置:

- 不予特約 (準備申請者,若人或機構有問題不特約) e.g. 停約中、欠錢不還、過去紀錄差
- 停止特約 ->停止一段時間 (停約) e.g. 亂報錢、被命令停業
- 終止特約 ->直接結束特約  e.g 亂報很多很多的錢、五年內連續停約、歇業或遷址(因為開業執照是向地方申請?) - 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三次後再扣停約 - 記點-> 記三點後再記停約 // 若記點後未改善不得續約 (第八條) 

 

不予特約

第 4 條

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特約
一、違反醫事法令,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未繳清。
二、違反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有關法令,經停止特約(以下稱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未繳清
三、與保險人有未結案件,且拒絕配合辦結。
四、對保險人負有債務未結清,且不同意由保險人於應支付之醫療費用中扣抵
五、負責醫事人員因罹患疾病,經保險人實地訪查,並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有不能執行業務之情事。
六、負責醫事人員執業執照逾有效期限,未辦理更新。
七、容留受違約處分尚未完成執行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

第 5 條
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五年內不予特約
一、同址之機構最近五年內,受停約或終止特約二次以上。
二、終止特約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受停約或終止特約。
三、停約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受終止特約或停約二次以上。

前項情事,已逾五年,經予以特約後,再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不予特約。

醫事機構之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經保險人實地訪查認有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情事,或有具體事實認有違反本保險規定之虞者,於該情事或具體事實未消失前,得僅就該部分之服務項目或科別,不予特約。

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屬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停約或終止特約者,應以五年內累計達五次或同一服務項目或科別累計達三次,始於五年內不予特約。


停止特約終止特約

第 38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個月:

一、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保險人分別處罰三次後,再有違反。
二、違反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受違約記點三次後,再有違反。
三、經扣減醫療費用三次後,再有前條規定之一。 (*註: 前條規定是扣申報十倍金額)
四、拒絕對保險對象提供適當之醫事服務,且情節重大。

第 68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第 80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第 36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一、未依醫事法令或本保險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轉診業務。
二、違反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三、未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但急診等緊急醫療事件於事後補繳驗保險憑證者,不在此限。
四、未依本保險規定,退還保險對象自墊之醫療費用
五、未依本法之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或申報醫療費用
六、不當招攬病人接受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事服務,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
七、不當向保險對象收取自付差額品項之費用,超過保險人所訂之差額上限者。
八、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
九、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第 37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一、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二、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三、處方箋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為病歷或紀錄所未記載
四、未記載病歷或未製作紀錄,申報醫療費用。
五、申報明知病人以他人之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
六、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

前項應扣減金額,保險人得於應支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中逕行扣抵。


 

第 39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
一、以保險對象之名義,申報非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
二、以提供保險對象非治療需要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之方式,登錄就醫並申報醫療費用。
三、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
四、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五、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醫療業務,申報醫療費用。

第 40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終止特約。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年: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依前條規定受停約,經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有前條規定之一。
二、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三、違反醫事法令,受衛生主管機關廢止開業執照之處分。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醫療業務,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五、停約期間,以不實之就診日期申報,對保險對象提供之服務費用,或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該服務費用
六、依第一款至前款規定,受終止特約或停約一年,期滿再申請特約後,經查於終止特約或停約一年期間,有前款所定情事。
依前項規定終止特約者,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特約。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違約虛報點數超過十萬點,並有發給保險對象非醫療必要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
二、違約虛報點數超過十萬點,並有收集保險憑證,或有未診治保險對象,仍記載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
三、違約虛報點數超過十五萬點,並有虛報保險對象住院診療。
四、違約虛報點數超過二十五萬點。

第 44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醫事法令,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者,於停業期間,應予停約歇業或遷址者,應予終止特約。但於同一鄉(鎮、市、區)遷址,檢具異動後之開業執照影本通報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第 4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終止特約
一、違反醫事法令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廢止開業執照處分
二、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一。

第 5 條

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五年內不予特約:
一、同址之機構最近五年內,受停約或終止特約二次以上。
二、終止特約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受停約或終止特約。
三、停約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受終止特約或停約二次以上。





50.某保險特約藥局於停約期間,受理保險對象之處方調劑服務,交由另一保險特約藥局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 費,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應如何處辦?

(A)終止特約

(B)停止特約1年

(C)受申報費用10倍罰鍰處分

(D)違約記點

答案:A


49.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保險特約藥局有下列情事者,應予終止特約?

(A)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

(B)以虛偽之證明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用,情節重大

(C)受罰鍰處分未繳清者

(D)受違約記點未完成改善者


49.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保險特約藥局有下列何種情事,不予特約?

(A)負責藥師之執業執照逾有效期限未辦理更新

(B)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負有債務未結清,同意由應支付之醫療費用中扣抵

(C)負責藥師罹患疾病,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實地訪查,並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能執行業務

(D)容留受違約處分執行完成之藥師

答案:A


79 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未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其 處分為:

(A)扣減其五倍之藥品費用

(B)扣減其十倍之藥品費用

(C)違約記點

(D)停止特約一個月

答案:B

50.某保險特約藥局受理保險對象之處方調劑服務,處方箋記載為四種處方藥,實際交付五種處方藥,並申報五種藥費,依全民健 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應如何處辦?

(A)終止特約

(B)停止特約1年

(C)扣減其申報該處方調劑費用之10倍金額

(D)違約記點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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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9823
##不予特約、停止特約、終止特約整理(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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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應予停約(第44條)

(B)沒有這個

(C)應予終止特約(第44條)

(D)不予特約(第4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44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醫事法令,(A)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者,於停業期間,應予停約(C)歇業或遷址者,應予終止特約。但於同一鄉(鎮、市、區)遷址,檢具異動後之開業執照影本通報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第 4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終止特約

一、違反醫事法令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廢止開業執照處分。

二、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一。


第 5 條

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五年內不予特約

一、同址之機構最近五年內,受停約或終止特約二次以上。

二、終止特約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受停約或終止特約。

三、停約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受終止特約或停約二次以上。

前項情事,已逾五年,經予以特約後,再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不予特約。

醫事機構之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經保險人實地訪查認有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情事,或有具體事實認有違反本保險規定之虞者,於該情事或具體事實未消失前,得僅就該部分之服務項目或科別,不予特約。

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屬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停約或終止特約者,應以五年內累計達五次或同一服務項目或科別累計達三次,始於五年內不予特約。


第 4 條

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特約

一、違反醫事法令,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未繳清。

二、違反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有關法令,經停止特約(以下稱    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未繳清。

三、與保險人有未結案件,且拒絕配合辦結。

(D)四、對保險人負有債務未結清,且不同意由保險人於應支付之醫療費用中扣抵。

五、負責醫事人員因罹患疾病,經保險人實地訪查,並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有不能執行業務之情事。

六、負責醫事人員執業執照逾有效期限,未辦理更新。

七、容留受違約處分尚未完成執行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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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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