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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人事行政:人事行政大意#3929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人事行政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人事行政:人事行政大意#3929

年份:96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人事行政大意

50.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 條規定,公務人員提起復審,繕具復審書後,如何處理?
(A)逕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復審
(B)逕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復審
(C)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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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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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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