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票據法規定,支票執票人為下列何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A)付款人
(B)承兌人
(C)擔當付款人
(D)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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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8), D(41), E(0) #1995253
統計: A(2), B(3), C(8), D(41), E(0) #1995253
詳解 (共 1 筆)
#6425966
第 34 條
匯票得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
前項受讓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再為轉讓。
第 99 條
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第 144 條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除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除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外;均於支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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