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自來水法規定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屆滿,公營自來水事業,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之幾年前,為繼續經營之申請?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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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8), B(121), C(12), D(0), E(0) #902217

詳解 (共 2 筆)

#1381630
第 38 條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屆滿,公營自來水事業,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之 一年前,為繼續經營之申請;民營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得予收歸公營。 但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之二年前通知之。 主管機關對於決定收歸公營之民營自來水事業,得於其專營權有效期間屆 滿後,定期先行接管,同時依第四十條之規定協議或評定收購價格。 主管機關未為前項收歸公營之通知,而原自來水事業申請繼續經營時,應 核准其繼續經營。 繼續經營自來水事業,其專營權有效期間以十年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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