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的方法,下列 敘述何者較不正確?
(A)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 政府採購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 調解之規定。
(B)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C) 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 提出調解方案。
(D)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未於 10 日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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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75), C(95), D(501), E(0) #357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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