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對於不動產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不得併予查封、拍賣
(B)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變賣之方法行之
(C)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
(D)合併拍賣之動產,適用關於動產拍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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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27), D(10), E(0) #1918650

詳解 (共 1 筆)

#4237963

強制執行法

第 75 條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
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法,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之。
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
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
前項合併拍賣之動產,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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