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有關票據追索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匯票不獲承兌時,執票人於票據到期後始得對背書人等行使追索權
(B)付款人受破產宣告者,無須為付款之提示,得逕行行使追索權
(C)支票執票人未於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者,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
(D)承兌人死亡,無從為承兌提示時,雖在到期日前亦得行使追索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 B(12), C(7), D(3), E(0) #676388

詳解 (共 2 筆)

#3333050

匯票不獲承兌時,執票人於票據到期後始得對背書人等行使追索權>到期前


票據法

第 85 條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11
0
#2360000
匯票不獲承兌,行使期前追索權
(共 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