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某保險特約藥局無正當理由拒絕為保險對象提供管制藥品處方箋之調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B)依藥師法之規定,處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懲戒處分
(C)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終止特約
(D)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停止調劑6個月
統計: A(3644), B(1206), C(998), D(315), E(0) #1740121
詳解 (共 10 筆)
(C) 記你一點
終止特約通常是多申報錢
記點是該做的不做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40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終止特約。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年: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依前條規定受停約,經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有前條規定之一。
二、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三、違反醫事法令,受衛生主管機關廢止開業執照之處分。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醫療業務,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五、停約期間,以不實之就診日期申報,對保險對象提供之服務費用,或 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該服務費用。
六、依第一款至前款規定,受終止特約或停約一年,期滿再申請特約後,經查於終止特約或停約一年期間,有前款所定情事。
依前項規定終止特約者,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特約。
第 36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一、未依醫事法令或本保險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轉診業務。
二、違反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三、未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但急診等緊急醫療事件於事後補繳驗保險憑證者,不在此限。
四、未依本保險規定,退還保險對象自墊之醫療費用。
五、未依本法之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或申報醫療費用。
六、不當招攬病人接受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事服務,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
七、不當向保險對象收取自付差額品項之費用,超過保險人所訂之差額上 限者。
八、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
九、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第 2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無故拒絕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並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保證金。
總結以上此保險特約藥局:
(A)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0條=>依據第90條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B) 違反藥師法第12條=>依據第22條處兩千以上一萬以下罰緩。再次違反情節重大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執業執照;必要時,得由中央衛主廢止其藥師證書。
(C)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依據第36條違約記點一點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0條(處罰) 違反第七十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70條(保險對象就醫之權益)【相關罰則】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第80條(提供資料之義務)【相關罰則】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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