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B)受託機構及信託監察人之職權及義務
(C)信託財產之評價方法
(D)受益證券之發行方式及其轉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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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1), B(884), C(1290), D(1088), E(0) #2431854
統計: A(401), B(884), C(1290), D(1088), E(0) #2431854
詳解 (共 4 筆)
#4325456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 10 條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地址。
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A)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信託時期
。
四、與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 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二) 發行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
位及期間等事項。
五、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方法,與受委任管理及處分該財產之服務機構。
六、受託機構及信託監察人之職權及義務。(B)
七、為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八、如有信用評等或信用增強者,其有關證明文件。
九、信託財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及專家意見。(C)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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