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特殊教育法訂定修正過程中,有關資優教育相關法規的敘述何者正確?
(A)1984 年特教法將資賦優異分為六類
(B)1997 年特教法取消資優生保送甄試升學管道
(C)1997 年特教法增訂資優教學可聘特約指導教師
(D)2009 年特教法修訂國民教育階段資優教育改採集中式資優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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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10), C(437), D(109), E(0) #330585

詳解 (共 3 筆)

#593097

(A)1997 年特教法將資賦優異分為六類 


(B)2001 年特教法取消資優生保送甄試升學管道
原:
1984年 第13條資賦優異學生經學力鑑定合格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高一級學校入學考試或保送甄試升學。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997年 第28條資賦優異學生經學力鑑定合格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高一級學校入學考試或保送甄試升學;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籍及畢業資格,比照應屆畢業學生辦理。
2001年(無保送甄試相關規定)
 
(D)2009 年特教法修訂國民教育階段資優教育改採分散式資優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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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22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修定程序,繼續維持資優教育

  和障礙教育合併立法的型式。原先乃將特殊教育法改為純粹照顧障礙者

  的「身心障礙者教育法」,兩者並存但仍以身心障礙者教育為優先。在

  33個條文中只有三條〈通用者20條〉專屬資優教育。

●修訂的資優教育優所突破

1.擴大資優範圍-除一班資優、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原特殊才能〉外,

  增加了創造力和領導能力〈第4條〉。

2.承認縮短修 業年限資優學生之「學歷」-其學籍與畢業資格,比照應屆

  畢業生辦理。〈第28條〉

3擴大教師來源-「得聘任具有特殊專才者為特約指導教師」。〈不必具備

教師資格,為才為用〉

4.重視弱勢族群之資優--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資賦優異學生

  ,應加強鑑定與輔導。

5.此外資賦優異學生修業年限及課程較學仍保持彈性,如:「對資賦優異

  學生,得降低入學年齡 與修業年限」〈第9條〉;「資賦優異學生經學

  歷鑑定合格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高一學級學校入 學考試獲保送甄試

  升學」〈第28條〉;「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適

  合學生 身心特性及需要」〈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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