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主管機關審查經營投信事業之申請案件,發現有下列哪一項情事者,得不予許可?
(A)最大股東持有該投信 20%股權
(B)具一定專業投資經驗業務人員達五人
(C)發起人為其他投信事業之發起人
(D)發起人持有其他投信事業 4%之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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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15), C(945), D(87), E(0) #3228101
統計: A(181), B(15), C(945), D(87), E(0) #3228101
詳解 (共 2 筆)
#6872782
(C) 發起人為其他投信事業之發起人
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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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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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B)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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