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主管機關審查經營投信事業之申請案件,發現有下列哪一項情事者,得不予許可?
(A)最大股東持有該投信 20%股權
(B)具一定專業投資經驗業務人員達五人
(C)發起人為其他投信事業之發起人
(D)發起人持有其他投信事業 4%之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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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15), C(945), D(87), E(0) #3228101

詳解 (共 2 筆)

#6292638
第 14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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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2782
(C) 發起人為其他投信事業之發起人
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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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B)七十三條或第(A)七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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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起人有本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或(C)第七十六條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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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B)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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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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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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