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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7年 - 107-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69764 |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7年 - 107-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69764

年份:107年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50.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召開受益人會議時,應於期貨 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日起多少日內,檢具召開事由向金管會申報召開受益人會議?
(A)一日內
(B)二日內
(C)三日內
(D)四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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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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