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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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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6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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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7年 - 107-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69764 |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7年 - 107-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69764
年份:
107年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50.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召開受益人會議時,應於期貨 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日起多少日內,檢具召開事由向金管會申報召開受益人會議?
(A)一日內
(B)二日內
(C)三日內
(D)四日內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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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jacktzeng0625
B1 ·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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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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