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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台灣自來水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_業務類-抄表人員:自來水法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125723 | 科目:台水評價◆自來水法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台灣自來水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_業務類-抄表人員:自來水法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125723

年份:112年

科目:台水評價◆自來水法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

50. 毀損台灣自來水公司之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主要設備之機能發生障礙因而不能供水者,台灣自來水公司得向加害人主張哪些權利?
(A)依刑法究責
(B)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C)毀損行為致水量漏失者,應負漏失水量之水費賠償責任
(D)如需停水修復時,台灣自來水公司並予追償被損供水設備修復工料費及雜費,另依停水管徑流量、停水時數、水壓及供售水量等因素,計收營業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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