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有獨立的審判權
(B)採三級三審制
(C)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
(D)有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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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398), C(159), D(65), E(0) #3210095
統計: A(25), B(1398), C(159), D(65), E(0) #3210095
詳解 (共 4 筆)
#6042683
50. 關於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有獨立的審判權
(B) 採三級三審制 *三級二審
(C) 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
(D) 有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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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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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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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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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3026
關於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有獨立的審判權✔️
行政法院是獨立於普通法院(民事、刑事)的審判系統,專門審理行政爭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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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採三級三審制❌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採三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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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法律審)為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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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二審為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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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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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簡易訴訟程序✔️
對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等特定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求訴訟經濟與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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