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依 UCP600 規定,有關信用狀轉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在信用狀經信用狀特別授權為轉讓銀行之銀行,得為信用狀之轉讓
(B) 轉讓銀行除依該行明示同意之範圍及方式外,無義務轉讓信用狀
(C) 若信用狀未禁止部分裝運,則可轉讓信用狀各部分,可分別轉讓予一個以上之第二受益人
(D) 除信用狀另有敘明外,第二受益人不得將信用狀重行轉讓予第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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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61), C(272), D(964), E(0) #1417181

詳解 (共 2 筆)

#2983639
(D)第二受益人可以再轉讓回第一受益人。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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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629
依據 UCP600 第 38 條 d 項之規定,受讓信用狀不可以經第二受益 人之請求,轉讓予隨後之任何受益人,亦即可轉讓信用狀僅能轉讓 一次;但第一受益人不被認係隨後之受益人,因此,重行轉讓予第 一受益人,並不構成本條所禁止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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