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廢止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之事由?
(A)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檢驗
(B)申請人曾違反本條例製造爆竹煙火,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五年
(C)將認可標示轉讓或租借他人
(D)消費者依照安全方式使用,仍造成傷亡或事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1), B(159), C(50), D(89), E(0) #1019581
統計: A(81), B(159), C(50), D(89), E(0) #1019581
詳解 (共 3 筆)
#3883058

4
0
#5389294
爆竹第10條:
一般爆竹煙火之型式認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廢止:
一、未依規定附加認可標示或附加方式不合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檢驗。
三、依前條第五項規定檢驗結果,不符型式認可內容,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消費者依照安全方式使用,仍造成傷亡或事故。
五、將認可標示轉讓或租借他人。
一般爆竹煙火經依前項規定廢止型式認可者,其認可證書及認可標示,由中央主管
機關註銷並公告之;其負責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回收製造、儲存或販賣場
所之一般爆竹煙火,並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提出型式認可之申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