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導遊阿華利用執行業務之便,擅自帶大陸地區旅行團到臺北市凱道參加陳情抗議等集會遊行活動,
因涉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第 3 款「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
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等規定,遭主管機關查處。請問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規定,阿華應該要負何種法律責任?
(A)新臺幣 2 千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C)拘留 1 日以上,3 日以下
(D)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第 87 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者,處...
未解鎖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