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犯加重強盜罪,處有期徒刑 8 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為之
(B)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為對象
(C)檢察官得以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而聲請再審
(D)被告甲得以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A)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為之
(B)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為對象
(C)檢察官得以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而聲請再審
(D)被告甲得以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 B(20), C(94), D(113), E(2) #687011
統計: A(37), B(20), C(94), D(113), E(2) #687011
詳解 (共 5 筆)
#2280278
(A)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原則上,刑事案件再審並無期間的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之規定,即便刑罰已 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例外如有下列兩種情形,聲請再審的期間應有限制:
一、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應於 送達判決後20日為之。
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https://goo.gl/fD5vE1)
(B)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為對象
→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而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103,台抗,628
(C)檢察官得以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而聲請再審
→第420條一項二款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D)被告甲得以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 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第421條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