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下列何者非屬銀行法第三條規定銀行經營之業務?
(A)簽發支票
(B)代理收付款項
(C)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D)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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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10), C(177), D(100), E(0) #591813
統計: A(256), B(10), C(177), D(100), E(0) #591813
詳解 (共 3 筆)
#1590340
第 3 條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有價證券。
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一○、辦理國內外匯兌。
一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一二、簽發信用狀。
一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一四、代理收付款項。
一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一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
一七、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一八、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一九、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
二○、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
二一、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二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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