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根據民國102年修正之特殊教育法第33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材
(B)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復健服務
(C)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復健服務
(D)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可免於提供復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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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9), C(37), D(521), E(0) #838392
統計: A(6), B(9), C(37), D(521), E(0) #838392
詳解 (共 2 筆)
#3913888
特殊教育法 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
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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