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鑑界之複丈,申請人不服鑑界結果,經再鑑界後,仍有異議者,應如何處理?
(A) 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第三次鑑界
(B)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三次鑑界
(C)向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協調他縣(市)派員為第三次鑑界
(D)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 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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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0), D(40), E(0) #189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