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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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 C(0), D(0), E(0) #66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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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434
二十一、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 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 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 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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