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下列何者非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特徵?
(A)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憲法解釋
(B)為針對具體法律爭訟審判時,作附隨審查
(C)得在無具體法律爭訟案件中,對法律是否違憲進行審查
(D)具憲法保障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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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676), C(617), D(50), E(0) #692251

詳解 (共 6 筆)

#2404038

A.D應該都沒問題

這題的爭點,大致上在B.C


B:

例如英國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法官再針對該案件作具體審判時,可以附隨作違憲審查

自行宣告違憲,所以英國注重判例,是不成文憲法的國家

而我國法官審理具體案件時,感覺有違憲可能,不得附隨作違憲審查

須送司法院大法官


C:

主要指法律優為原則,以地方自治條例為例,若該地方自治條例牴觸憲法,即使無具體案件

亦得送司法院大法官,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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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357
抽象違憲審查制:此制下之違憲審查,必須制定違憲審查程序法規,規定聲請者資格及相關條件,一般而言僅限定政府機關及特定資格者始可提起審查;審查時直接以法令是否違反上位規範作為對象,並無具體事件 適用的要件。故除個案爭訟外,尚可就疑義為抽象審查。德國等歐陸國家多採此制,我國現制之釋憲屬抽象違憲審查。  
 
具體違憲審查制:此制乃由一般法院在處理具體爭訟事件時,同時針對與訟爭案件有關之相關法令,或法令之運用是否違憲加以判斷,並非直接以法令 是否違憲作為訴訟標的,而進行各種訴訟程序。因此必須有具體事 件存在,才可於審判過程中附隨進行違憲審查,無法針對法令作抽象審查。美國採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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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710

在憲政主義架構下,法的規範內容是否正義,應以憲法為標準。一部法律是否違憲而 成為所謂的「惡法」,在我國則須由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釋憲)。依據《憲法》、《憲法 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我國的釋憲制度為何? 
(A)事前審查、集中審查、僅對抽象法規作審查 
(B)事前審查、分散審查、兼採抽象與具體審查 
(C)事後審查、分散審查、僅對具體個案作審查 
(D)事後審查、集中審查、兼採抽象與具體審查

答案:D  

這用該如何解釋????-->我國現制之釋憲屬抽象違憲審查。-->審查時直接以法令是否違反上位規範作為對象,並無具體事件 適用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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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292

類題:裁判上遇有適用法律是否違憲疑義時,法官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學理上稱為:
(A)
抽象法規審查(B)具體法規審查(C)憲法訴願(D)機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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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713

釋字第 725 

解文:

  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審查時直接以法令是否違反上位規範作為對象,並無具體事件 適用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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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486
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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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15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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