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我國籍的甲於 2011 年間,將澳洲幣 10 萬元存於澳洲 B 銀行的 X 帳戶。因我國籍的乙(住所地:高 雄市)偽造甲的簽名,將甲所有的上開澳洲幣轉至乙在 B 銀行的 Y 帳戶,甲多次請求乙返還,未獲回應,遂於高雄地方法院對乙起訴,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求為命乙給付 10 萬元澳洲幣,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的判決;嗣後兩造於訴訟中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訴法院因無國際管轄權,不得為本案判決
(B)僅有關於侵權行為的債權應適用澳洲法
(C)關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均應適用我國法
(D)關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均應適用澳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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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2), C(271), D(85), E(0) #138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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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法第31條: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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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依照侵權行為地法或關係最切,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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