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設施經營於特殊情況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於一般人在 1 年 內的最高劑量不得超過:
(A) 1 毫西弗
(B) 2 毫西弗
(C) 3 毫西弗
(D) 5 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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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2), C(1), D(32), E(0) #1065850

詳解 (共 1 筆)

#2842352

第 12 條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第 15 條
設施經營者於特殊情況下,得於事前檢具下列資料,經主管機關許可後,
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但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毫西弗,
且五年內之平均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一、作業需求、時程及劑量評估。
二、對一般人劑量之管制及合理抑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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