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下列何者非屬巨額財物採購之應辦事項?
(A)招標前簽准預期使用情形。
(B)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C)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D)訂定投標廠 商之特定資格前,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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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87), C(11), D(25), E(0) #32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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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289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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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關於 《政府採購法》 對於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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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就下列事項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須經上級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從其規定:
(一)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
(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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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政府採購法 第 11-1 條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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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政府採購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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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13 條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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