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下列何種情形,應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
(A)中華民國國民某甲,在美國犯竊盜罪
(B)中華民國國民某乙,在日本為供行使之用,變造該地之火車票
(C)美國籍的某丙,在南非境內,以網際網路通訊方式對包括中華民國在內之多國民眾為詐欺
(D)中華民國公務員某丁,在德國犯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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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176), C(1316), D(524), E(0) #1883147
統計: A(157), B(176), C(1316), D(524), E(0) #1883147
詳解 (共 10 筆)
#3544963
刑法不只是包含屬地(第四條) 也有屬人(第六、七條)和保護、世界原則
不可以選d的原因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224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必須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地也有處罰 就算在國外也會受到台灣刑法懲罰
例如:如果在美國犯通姦罪不會受到台灣懲罰,因為其不是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外,美國也沒有通姦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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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將公務犯所犯的強制猥褻罪改成第六條所列的罪 就可以選~~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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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8768
屬地主義
<<刑法>>第3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控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隔地犯:
<<刑法>>第四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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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224
基於保護原則:
-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公文書罪,適用我國刑法。
-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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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3203
法律是"偽造"有價證券罪,題目是"變造"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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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236
我國刑法為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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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695
第5條第11款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105.11.30 修正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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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013
請問為何B選項不可以選?
車票不也是屬於有價證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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