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有關付款人保付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付款人即不須付款
(B)發票人免除其責任
(C)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D)付款人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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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8), B(99), C(34), D(32), E(0) #1990686
統計: A(808), B(99), C(34), D(32), E(0) #1990686
詳解 (共 2 筆)
#3659098
票據法第 138 條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
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
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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