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有關本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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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B)未載發票日者,以提示日為發票日
(C)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D)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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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0), C(1), D(6), E(0) #676390
統計: A(10), B(90), C(1), D(6), E(0) #676390
詳解 (共 3 筆)
#3333054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必記載事項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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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145
沒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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