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時,要保人以保險單為質,向保險人申請借款時 ,其借款金額有何限制?
(A)須在所繳保費金額內
(B)須在保險金額內
(C)須在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
(D)須由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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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93), C(3343), D(24), E(0) #678887

詳解 (共 3 筆)

#965304

第二十一條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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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536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在其‘’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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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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