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若 A 銀行擬向其主要股東購買一棟房屋,作為增設分行之用,應經下列何者之決策程序,始為合法?
(A)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B)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C)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通過
(D)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通過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435), C(25), D(15), E(0) #712043

詳解 (共 2 筆)

#1582660
第 75 條 商業銀行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 不動產時之淨值;投資營業用倉庫,不得超過其投資於該項倉庫時存款總 餘額百分之五。 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二、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 三、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四、提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化藝術或公益之機構團體使用 ,並報經主管機關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商業銀行依前項但書規定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之百 分之二十,且與自用不動產投資合計之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於投資該項不 動產時之淨值。 商業銀行與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與本行負責人、 職員或主要股東,或與第三十三條之一銀行負責人之利害關係人為不動產 交易時,須合於營業常規,並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一項所稱自用不動產、第二項所稱非自用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短 期、就地重建之範圍,及第二項第四款之核准程序、其他銀行投資、持有 及處分不動產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
0
#1381087
銀行法第75條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