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下列有關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規定,何者為非?
(A)有特殊教育學生之國中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B)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C)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D)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一年召開一次
統計: A(71), B(48), C(145), D(2390), E(0) #85831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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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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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我認為A也好奇怪,並不是只有「有特殊學生」的國中,而是不管有沒有特殊學生,都應該設立才對不是嗎?
特教法 第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其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至少應有身心障礙學生一人參與。必要時得增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與。
學校依前二項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