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下列有關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規定,何者為非?
(A)有特殊教育學生之國中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B)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C)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D)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一年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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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48), C(145), D(2390), E(0) #85831

詳解 (共 6 筆)

#168235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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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5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0 02 08

第 1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第 3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 4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第 5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6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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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63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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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457


我認為A也好奇怪,並不是只有「有特殊學生」的國中,而是不管有沒有特殊學生,都應該設立才對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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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19
學期初、末、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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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404
~補充修正後法條~(112/5/29修法 112/6/21公布並實施)

特教法 第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其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至少應有身心障礙學生一人參與。必要時得增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與。

學校依前二項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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