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下列何種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4 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A)銀行之歷次存款紀錄
(B)調查局之案件移送書
(C)戶政機關之戶籍謄本
(D)醫院之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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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94), C(25), D(67), E(0) #690587

詳解 (共 3 筆)

#2464001
第 159-4 條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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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871
第 159-4 條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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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109
b不具有例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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