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幾人之決議,才能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半數以上決議
(B)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C)三分之一以上決議
(D)四分之三以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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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87), C(1), D(2), E(0) #483024
統計: A(24), B(87), C(1), D(2), E(0) #483024
詳解 (共 4 筆)
#816669
法規已改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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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863
| 法規名稱: | 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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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798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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