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的規定,臺灣人民可以擔任的大陸地區職務為:
(A)私立學校教職
(B)共產黨地方黨部黨務工作人員
(C)地方政府公務員
(D)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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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2), C(3), D(9), E(0) #944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