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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24432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24432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53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某不動產之確定判決者,如該不動產於強制執行時為第三人占有,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如該第三人為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之繼受人,債權人倘未將該第三人列為執行債務人,不得對 於該第三人逕為執行
(B)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請求交付不動產之權利者,法院發命令將該權利移轉予債權人,如該第三人 拒絕履行,法院得逕行解除其占有
(C)該第三人如為債務人之受僱人,執行法院得解除其占有
(D)該第三人係於訴訟繫屬前無權占有,執行法院不得逕對其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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