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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年台南市國小教師甄選-公文及行政程序法試題#16419 | 科目:教甄◆公文及行政程序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年台南市國小教師甄選-公文及行政程序法試題#16419

年份:101年

科目:教甄◆公文及行政程序法

53.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關於閱覽卷宗,如何進行?
(A)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
(B)不必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
(C)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 他準備作業文件,不得拒絕提供
(D)當事人就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無請求機關更正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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