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某甲在人行道上強行奪走某乙之皮包,某乙緊追其後欲取回之,某甲為防護贓物,將某乙踹傷,則某甲之行為
構成以下何者?
(A)加重搶奪罪
(B)加重強盜罪
(C)強盜罪之結合犯
(D)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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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2), B(537), C(181), D(849), E(0) #1883148
統計: A(502), B(537), C(181), D(849), E(0) #1883148
詳解 (共 4 筆)
#3064537
搶奪行為僅指乘人不及抗拒而為奪取者,如果施用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為奪取,即應成立強盜之罪。也就是說,雖然搶奪罪也伴隨有實施暴力,但區別在於暴力的強度,若是迫使人不能抗拒之情形,則為強盜。
from http://www.zoomlaw.net/files/14-1138-13440,r261-1.php
刑法
1.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為搶奪--搶奪罪
2.第329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準強盜罪
3.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這三種區別在
1.搶奪--拿了就跑..最重要的是而搶人者沒對被害人進行強暴脅迫
2.準強盜是---拿了就跑不過被發現後才對被害人進行強暴脅迫
3.強盜--直接強暴脅迫被害人交付不法所有
2.第329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準強盜罪
3.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這三種區別在
1.搶奪--拿了就跑..最重要的是而搶人者沒對被害人進行強暴脅迫
2.準強盜是---拿了就跑不過被發現後才對被害人進行強暴脅迫
3.強盜--直接強暴脅迫被害人交付不法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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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099
搶奪:東西拿走沒傷到你
準強盜:本來東西拿走就沒事但是你追上來只好傷到你
強盜:一開始搶東西的時候就傷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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