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甲偽造乙的印章開立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的支票一紙,並將該支票交付丙,丙背書轉讓給丁,丁經丙同意後將 票面金額變造為 50 萬元後背書轉讓給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負 5 萬元之票據責任,丙、丁負 50 萬元之票據責任
(B)甲不負票據上責任,乙負 5 萬元之票據責任,丙、丁負 50 萬元之票據責任
(C)乙不負票據上責任,甲負 5 萬元之票據責任,丙、丁負 50 萬元之票據責任
(D)甲、乙不負票據上責任,丙、丁負 50 萬元之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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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35), C(200), D(732), E(0) #3077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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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1090
票據之簽名對於被偽造者無須負責,原因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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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偽造的部分(甲偽造乙的印章):

    • 根據《票據法》第13條,偽造的簽名不對被偽造者產生效力。由於印章是乙的被偽造,因此乙對票據完全不負責。
    • 偽造行為屬於甲的責任,但甲的行為本質上是犯罪行為,並未產生票據上的法律效力。因此,甲也不會在票據上負責任(但需負刑事及損害賠償責任)。
  • 變造的部分(丁變造金額為50萬元):

    • 根據《票據法》第14條,變造部分的責任應由變造人(丁)負擔。
    • 丙因為背書行為,依《票據法》第29條,背書人需對票據的合法性與金額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丙也須對50萬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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