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有關國民中學學校教師任用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3411 號 令)規定?
(A)學校教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者,學校應予解聘
(B)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經學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已聘任者,學校應予解聘
(C)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辦理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D)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調查期間,經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令暫時停職者,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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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7), C(167), D(718), E(0) #3120008
統計: A(6), B(17), C(167), D(718), E(0) #3120008
詳解 (共 5 筆)
#6063642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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