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確認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於交通裁決事件,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B)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
(C)於收容聲請事件,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D)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者,即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4), B(34), C(98), D(641), E(0) #2049608

詳解 (共 9 筆)

#6161512
(C)行政訴訟法第 237-10 條(103.06.18立法理由)
本法乃於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以下,明定收容異議相關程序,賦予受收容人或與其具一定親屬關係之人立即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以取代傳統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之程序。因此,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不得再依本法提起撤銷訴訟、確認暫予收容處分違法或無效訴訟。又收容異議之司法救濟程序,已屬暫予收容處分之即時有效本案終局救濟,故已無再適用停止執行之必要
13
0
#3674367
(A)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於交通裁...
(共 27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2
#4972544
A選項 應為237-1條1項1款, 可為...
(共 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983405

(A)行政訴訟法 237-1(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類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合併請求返還)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6
1
#4147857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或
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
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
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6
1
#6167135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確認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於交通裁決事件,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B)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
(C) 於收容聲請事件,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D) 行政處分已行完畢者,即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669724fbccd09.jpg
5
0
#5199509
不是喔 我的答案是說「可為」 所以A選項...
(共 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1
#5456155
請問C為什麼錯
0
1
#5570635

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才能提起確認訴訟。所以選項C應該是提出撤銷訴訟。
釋字708+710: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等同訴願),經該署依職權進行審查後,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 。申言之,為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受收容人或與其具一定親屬關係之人如對暫予收容處分表示不服,自得於暫予收容期間內提起收容異議,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暫予收容處分之適法性,入出國及移民署則應於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以提供受收容人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22005
未解鎖
(D)(O) A (O) 依...
(共 6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