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剛出社會的小陳,數年前一時失慮,接受朋友介紹加入電信詐騙集團,前往上海市擔任「車手」,
嗣遭當地公安逮捕,並由上海市人民法院判刑 3 年半確定。請問小陳在大陸地區服刑期滿後,就同
一犯罪行為,是否仍須面對我方司法機關追究其涉及電信詐欺犯罪的刑事責任?
(A)小陳返臺後仍須面對司法機關的追訴和審判,但司法機關得視情形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一部之
執行
(B)兩岸間已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同一犯罪行為在大陸地區已服刑完畢,回臺後不會
再被追訴、審判
(C)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我方法院並無審判權與管轄權
(D)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應直接遣返回臺交由我方
司法機關偵辦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中華民國刑法§9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
未解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