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若有大陸旅客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者,每一人要扣繳旅行業者所繳納之保證金多少金額?
(A)新臺幣5萬元
(B)新臺幣10萬元
(C)新臺幣15萬元
(D)新臺幣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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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5), C(1), D(1), E(0) #1018004
統計: A(18), B(15), C(1), D(1), E(0) #1018004
詳解 (共 2 筆)
#3859027
(已修法108.04.09)
第 25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該大陸地區人民,除符
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外,有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者,每一人扣
繳第十一條第一項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每團次最多扣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情節重大,致損害國家利益者,並由交通部觀光局
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廢止其營業執照。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未依約完成接待者,交
通部觀光局或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得協調委託其他旅行
業代為履行;其所需費用,由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保證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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