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之案件未規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十四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 B(526), C(29), D(12), E(0) #246620

詳解 (共 3 筆)

#234449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行程程序法

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 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 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5
0
#230987
哪一條? 
0
0
#234629
^^  謝拉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