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依銀行法之規定,銀行資本等級經列入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自列入之日起幾日內派員接管?
(A)三十日
(B)六十日
(C)九十日
(D)一百八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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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 C(152), D(9), E(0) #628373
統計: A(29), B(6), C(152), D(9), E(0) #628373
詳解 (共 2 筆)
#1103571
第62條(勒令停業之事由)【相關罰則】第1項~§127-2
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負責人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
銀行資本等級經列入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自列入之日起九十日內派員接管。但經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完成資本重建或限期合併而未依限完成者,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派員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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