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下列辦理方式何者錯誤?
(A)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
(B)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
(C)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
(D)標價低者優先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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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7), C(3), D(53), E(0) #2784691
統計: A(5), B(7), C(3), D(53), E(0) #2784691
詳解 (共 1 筆)
#5193328
第 15-1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一、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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