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卷,行政機關於何種情形下,得予拒絕之?
(A)行政決定前之擬稿
(B)行政決定前之各種準備作業文件
(C)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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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 B(21), C(224), D(4145), E(0) #705408

詳解 (共 3 筆)

#1285100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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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9377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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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080
原本題目:54.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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