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警察為阻止犯罪,認有必要,需以目視或運用科技工具蒐集個人資料,所蒐集個人資 料,每次不得逾多少時限?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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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3091), C(83), D(23), E(0) #313118
統計: A(105), B(3091), C(83), D(23), E(0) #313118
詳解 (共 3 筆)
#5445688
警察職權行使法
原則:1年
得延長一次,因此如果問最多幾年就是->二年
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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