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關於遺失物拾得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拾得人得請求的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 10 分之 1
(B)遺失物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不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C)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 6 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D)拾得人未於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者 ,不
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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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27), C(15), D(14), E(0) #923352
統計: A(6), B(227), C(15), D(14), E(0) #923352
詳解 (共 2 筆)
#5637367
第 805 條
Ⅱ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Ⅳ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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